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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预包装食品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码的建议

2008/11/10/18:12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慧聪丝印特印网】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发布了(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在该通知中,“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要求“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这一举措对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影响巨大,实际是设置了新的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条件。在认真学习这一通知,以及质检总局陆续发布的与“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有关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赋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产品查询指南》(试行)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质量监管、执法打假信息通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质〔2008〕83号)《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等文件的基础上,从切实促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角度出发,对电子监管码在预包装食品产品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下列意见及建议。

    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与食品安全监管及对消费者的影响

    1、“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否可以真正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值得商榷。其利与弊,需要慎重考虑。“电子监管码”记录和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这些信息已经全部存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通过阅读标签,消费者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得有关信息。监管部门如需对产品的流向、销售情况等进行监控,完全可以通过核查企业销售记录、台帐等方式达到目的,是否有必要再建立一套实质上重复的信息提供系统。我们建议应首先考虑充分落实、完善现有的质量管理制度,尽量避免频繁的推出新的监管体系。并要尊重不同行业企业的生产差异,尽量避免简单的一刀切。

    2、根据“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介绍,该网的功能就是“为每一件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的最小包装产品赋予唯一的‘监管码’,以‘监管码’为索引在数据库中记录此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信息”。对于某些产品,如汽车、电视、冰箱等,对最小包装进行监管可能是管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但对于预包装食品,除了极大地增加操作难度和成本外,其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真正积极意义非常值得商榷。因为食品生产有其自身特点,一个批次可以有数以万计或十万计的最小包装。一个独立销售包装(瓶或箱)的安全性并不代表该批次食品的安全性。即使该销售包装“赋码”信息正确,也不能代表该批食品安全。目前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按照生产批次进行监管,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3、国务院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出台若干政策和规定,目的是关注广大食品消费者的利益。目前582号文出台的这项管理措施,对相关各方的影响是错综复杂的。为了实施该法规,生产企业尤其是最小包装数额巨大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进行设备改造、配置人力、购买耗材以及获取几乎是天文数字的电子监管码。对于产品附加值较小且已经是微利的食品企业将造成巨大的成本压力;而广大消费者除了需要承担生产企业不可避免地转嫁的部分成本外,如果要利用该监管体系辨别产品真伪(而不是产品安全性),还需付出电话费、短信费或上网费等。因此该电子监管码的实施,不仅无助于提高对产品安全尤其是食品安全的监管,反而会对近期不断上涨的食品价格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4、根据国质检质〔2008〕83号规定,“考虑到产品包装多样性和赋码印刷的技术难度,在原先以一件产品赋一个码(简称一品一码)为原则的基础上,将赋码方式分为A、B两类,A类为一品一码,B类码赋在每种产品多大规格的包装上由企业自行决定”,虽然有24类食品被列入B类赋码范围,即目前原则上可暂在上一级大包装(外纸箱)上赋码。但这种赋码形式并不会对维护普通消费者权益起到任何积极作用,因为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整箱购买预包装食品,大多数只是零星购买;另外很多超市等销售终端在拆箱将箱内小包装食品摆上货架后,外包装箱也随之及为垃圾处理,因此外纸箱上的电子监管码也就不起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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