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丝印特印网】2008年8月1日,酝酿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终于正式实施。然而,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全文不过57条。该法一经问世,便有法学专家声称:这是世界上100多部反垄断法中最短的一部。如此简短的法律出台却要历经14年之久,背后的原因复杂异常。有人说这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需要时间;也有人说这是因为我国对垄断的传统认识难以改变;更有人说不同的利益集团难以平衡。无论其背后的原因何在,实施也就意味着生效。不过,消费者们似乎对这部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法律并不十分看好。泼冷水的、挑毛病的、不信任的,一时间各种舆论纷呈。作为该法主要适用对象的企业也是反应不一,有急着找应对措施的,也有对此不屑一顾的。就在人们普遍认为继在美国和欧洲反垄断法的利剑下折戟的微软会再次成为中国反垄断的“第一”被告时,却传来了有人以行政垄断为由把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的消息。
反垄断第一案
据相关专家介绍,行政垄断指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而老百姓更愿意把它表述为“官商垄断”,或者更为难听的“官商勾结”。具体如何“勾结”,那就是形式各异了。但有一点,古时候给“官”直接送钱的现象如今应当是不多了,因为这样赤裸裸的方式风险太大,收受双方都难逃法网。所以,倒不如让受益的面再大一些,比如整个行政单位,而且还可以让受益变成一种持续性的行为。索性让行政单位入股,这样大家就共乘一条船了,“官”们能不帮忙吗?于是,行政垄断由此产生。
据了解,此次反垄断第一案的原告是4家经营防伪产品的公司。他们分别是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什么让这些本是竞争对手的公司如此齐心协力要进行一次“民告官”的“高难度”行动呢?
“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促成这一诉讼行为的契机,该法实施的第一天他们就迫不及待地行动起来,也许这种情绪在他们心中已经压抑了很久,甚至可以说就等着这一天了。”网友“飞鱼”的帖子在某法律论坛中引来赞同声一片。兆信企业代表龙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就不断推广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业务。所谓电子监管,就是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贴上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并将该产品的信息加入到电子监管网的数据库中。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登录到该网站根据产品上的电子监管码进行查询。入网企业理所当然的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据记者了解,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而另一份题为《关于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首批入网产品加强监管的通知》则强调:“对未按要求加入电子监管网的申请企业,不予通过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作为对产品质量负有监督责任的质检总局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要求企业加贴监管码,以达到消费者可以直接查询产品真实性的目的,这本来是一个非常不错的举措,但是如果强行指定提供服务的公司似乎颇有些以权压人的嫌疑,甚至被指定的公司与质检总局之间的关系也值得怀疑,如果以招标的形式确定采用哪家公司的服务可能会更有说服力。”北京一家小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李鸣先生这样告诉本刊记者。据起诉企业称,中信国检未经招标就成为了质检总局进行打假的惟一电子平台。不难看出,中信国检的经营范围与本案原告的经营范围有相当程度的重叠,准确地说他们应该是竞争对手。然而,手握行政大权的国家质检总局直接介入,让中信国检在与其他公司的竞争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作为起诉企业之一的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8月4日表示,自从质检总局发布通知后,他们的客户大量流失,中小客户不得不“投奔”中信国检。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截至2008年6月30日12时,在中信国检入网的企业已达58465家,而经营了12年之久的兆信公司目前的客户也就只有几千家。由此可见,成立于2005年的中信国检发展速度惊人。“即便是它提供的服务再好,从那些经营已久的公司手里抢走客户,也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中信国检做到了,这是与国家质检总局的强势推广分不开的,不知道为什么质检总局如此推崇中信国检,这其中的缘由有些耐人寻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这样的质疑。
其实,有心人早就开始怀疑质检总局与中信国检的关系了,随着反垄断第一案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再是什么秘密。据相关报道,中信国检是一家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企业,而在它的股东构成中,“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信息中心,投资额达1800万元”。换句话说,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了该公司30%的股权。此信息公开后,舆论哗然。“此种情况下,恐怕任何理由都不能让老百姓相信,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的行为没有一点私心,这也许会导致国家质检总局在没有对簿公堂之前就已失去民心。”一位评论人士指出。而从法律上讲,国家质检总局似乎也没有处在有利的位置上。4家企业的代理律师周泽表示,根据《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明显与《反垄断法》相违背。
2008年8月6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察司副司长严冯敏代表质检总局,与总局下属的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约见了4家企业的代表并就此事进行了商谈。国家质检总局的代表提出,电子监管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大家都可以融合到中信国检的平台之中。兆信公司代表称,国家质检总局现在这个看似不影响当前利益格局的建议,实际上无法操作,利益分成是最大问题。目前,法院是否会受理此案还不得而知,如果双方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对簿公堂便会成为惟一的选择。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余晖认为:“当前中国存在的垄断现象,除了一些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争性垄断外,其主要特点是非竞争性的行政性垄断。”虽然没有数据表明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垄断的主要形式,但既有行政权力又通过某种途径拥有经营权的情况在我国已经不是新鲜事。所以,基于我国国情,反垄断就必须反行政垄断。虽然《反垄断法》明确了反行政垄断的思路,但是具体实施尚待摸索。或许质检总局的案子就是一个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