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清和拒绝“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所处的垄断地位或经营上的优势和有利条件而拟订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的合同条款,并以欺骗或强迫手段致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接受合同中所给出的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从中牟取在公平交易条件下难以得到的不当利益。
印刷业“霸王条款”具有如下特征:
霸王现象大多数出现在垄断或准垄断行业中。霸王条款的不合理性或违法性系显失公平,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付出与得到严重失衡,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霸王条款使经营者可以任意摆弄另一方当事人,使其不得不接受这种强加于头上的不平等条约。
格式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必须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消费者知情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不得强买强卖或变相强买强卖。遵循了上述三原则,格式合同就不属于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而应该受到保护和提倡。
4.企业有权采取“自助行动”。
我国现行法律对“自助行动”尚无明确规定,但通过对很多案例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仍予以承认,即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行使“自助行动”所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一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采取的手段要适当;四是事后应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要注意:为维护民事权利而实施的“自助行动”,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5.顾客也无权强买强卖。
6.企业及员工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
7.企业可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8.企业可依法组建自律维权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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