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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之三:员工有保障
2008/1/17/16:54  来源:必胜

    【慧聪丝印特印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颁布的最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用人单位的印刷企业,我们首先要积极的调整自己的用工观念,才能更好的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双赢。

    五、辞退员工不再是轻而易举

    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章,主要讲解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详细信息。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即时通知解除、预告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但是不论是那种辞退,用人单位都有一定的条件约束。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6中不能辞退员工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推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法规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法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小结:《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推辞劳动者的条件更加苛刻和严格,辞退的成本也增加很多。

    1、员工不走,单位继续履行。变更合同,要征求劳动者同意;

    2、员工不要继续履行的,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3、单位不可随便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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