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丝印特印行业频道】9月12日,多哥贸易、工业和手工业部长签署部令,公布了关于部分纺织品的进口和销售的有关规定(附后)。根据该规定,非西共体成员国的个人或公司在多哥注册的公司将只能进行纺织品的代理进口和批发业务。
驻多哥使馆经商处
2006年9月21日
关于纺织品进口和销售的有关规定
(多哥贸易、工业和手工业部第0979/MCIA/CAB号令)
根据:
1999年12月28日颁布的《多哥竞争法》(第99-011号);
及以下总统令:
2001年12月16日颁布的《关于执行多哥竞争法的实施细则》(第2001-207/PR号总统令)。
2001年12月16日颁布的《关于全国竞争与消费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转的规定》(第2001-208/PR号总统令)。
2005年6月20日颁布的关于政府构成的法令(第2005-058/PR号总统令)。
2005年10月28日颁布的关于贸易、工业和手工业部的组织和职权的规定(第2005 -100//PR号总统令)。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规范多哥共和国特定纺织品的进口与流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以下品种的纺织品:
1.蜡染布(WAX)和其他印花布;
2、凸纹条格细平布(BASIN);
3、花边布;
4、用于做衬衫、裙子和裤子的布料;
5、马德拉斯(MADRAS)布。
第二章 纺织品的进口和销售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种类的纺织品布料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在布料的边缘要印上有别于其他多哥市场上已经存在或知名商标、标识;
在标签上注明品名、商标、产地及生产厂商的地址。
第四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种类纺织品进口商必须为非洲经济区常驻多哥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章 纺织品的销售
第五条
非非洲经济区个人或者组织只能开办代表处,在代表处内只能展示本法第二条规定种类纺织品的样品。
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在多哥注册公司。